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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会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监督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80页(386字)

指工会在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享有的权利。《工会法》第1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劳动者采取的各项适用于女职工的保护措施。泛指一切与劳动中有关的保护措施,包括就业权、社会地位、同工同酬、安全和卫生的特殊保护措施等。为保障女工的特殊权益,我国颁布了相应的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应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如果发现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即企业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采纳工会的意见,制订措施,予以纠正(具体内容见第六篇《女职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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