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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08页(528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海关和货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走私伪造的货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海关和货币的监督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2)客观上,本罪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海关及货币监管法规,逃避海关监督,以私自携带、运输、邮寄或者其他方法走私伪造的货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他方法”,主要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入境的伪造的货币;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入境的伪造的货币的。“伪造的货币”,主要指根据真币的面额、图案、颜色、规格、式样等,以复印、影印、印刷、描绘、拓印等方式印制的假币。(3)本罪的主观不法要素是故意。(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57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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