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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19页(377字)

债权人在未来发生债权的最高额限度内,就质押人提供的质物所享有的质权。与一般质权相比,最高额质权主要的法律特征有:(1)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设定的担保;(2)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特定的基础关系而发生的,一般是在一段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3)从属于基础关系,不因担保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不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4)担保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数额、类型是不确定的;(5)担保的债权有最高额的限制。最高额质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和质物占有的移转,并应明确债权的最高数额和决算期(即确定担保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如果未来债权确定地不发生,最高额质权消灭。如果债权的数额已确定,最高额质权就变成了一般质权,应适用一般质权的规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限额,对超过的部分质权人只享有一般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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