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责任制试行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内部会计实用手册》第130页(7203字)

遵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试行方案。

一、试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目标

试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真正搞活企业。

1.探索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路子,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

2.强化企业法人代表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和中心作用,使之既能充分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又能承担保证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利益和宏观控制要求的责任。

3.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动力,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使企业克服短期行为,不断增强后劲,在竞争中面向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实现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

4.明确经营者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锻炼和培养一批能适应新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企业家。

5.合理确定企业资产所有权,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为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和实行股份经济创造条件。

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企业经营责任制,是在总结和吸取几年来企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核心就是把企业交给企业家经营的责任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点:

1.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即法人代表、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端正企业的经营行为,组织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推进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职工生活,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确保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指标的全面完成。

2.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自主权,在委托经营期间,企业经营者全权行使生产经营、内部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自有奖金的支配、职工收入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等权力,以及国家、省、市下放给企业的其他各项权力。经营者的正当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干涉,对妨碍和影响厂长、经理行使自主权,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追究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3.适当扩大企业的留利比例。改变对企业利润计划的下达办法。由一年一定的环比递增改为一定四年不变。基期利润全市统算,大体按1986年的实现利润确定。各企业的基期利润,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经营期间,实现基期利润。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变;超过基期利润的增长部分,按照定比,所得税减为30%,并免交调节税。对资金利润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特殊情况的个别企业,超基数部分降低纳税比例或全部留给企业。减免的所得税和调节税,40%作为经营者和职工的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60%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

4.对企业经营者实行重奖重罚。在确定企业基期利润的同时,还要按年度确定最低实现利润指标和其他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主要和最低实现利润挂钩。其他指标作为收入增减浮动的依据。超额完成合同规定的最低实现利润指标,经营者收入可适当上浮。贡献大的,可以多得本人标准工资的三到五倍,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后,受法律保护。但实际奖罚与职工的平均奖金挂钩,把经营者的收入与职工的收入紧密联系起来;完不成基期利润指标,相应扣减经营者的基本工资和奖金。

5.从1987年起,企业用具有发展基金增加的资产和税后还贷增值的资产为企业公有资产;税前还贷增值的资产,按所得税和留利比例,确定国家资产和企业公有资产的比例,在完成年度最低实现利润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公有资产实现的利润,缴纳40%的所得税,其余部分的15%作为企业资产和劳动分红基金,不计入奖金总额;85%由企业自行支配,用于生产的再投资和集体福利。完不成年度最低实现利润指标,差额部分首先用企业公有资产抵补,不足部分用扣罚经营者的收入补偿。

有条件的企业,可同时进行股份制的试点,重新评估企业资产的价值(有形的和无形的),划分国家、企业以及个人股份的份额,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三、实施程序、办法和步骤

1.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核定基期利润是试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为了把基数定得科学、合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数,切实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挖掘潜力,增产增收,多做贡献。

(2)保护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对近向年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的企业,基期利润可适当定低一些;反之,可适当定高些,克服“鞭打快”激励企业上进。

(3)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对优先发展行业的企业,基期利润可适当定低一些。

(4)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综合考虑“七五”期间影响企业利润的诸方面因素,如产品的市场前景、企业的技术构成状况和技术进步水平等,以及企业的留利水平,作适当调整。

(5)兼顾国家、企业利益的原则。在保证国家不断增加收入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留利水平。

根据上述原则,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法确定企业基期利润:

(1)对几年来利润一直稳定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以1986年实现利润为基数,考虑企业资金利润率水平及其他诸方面因素,适当增减。

(2)对的几年实现利润波动较大的企业,可以1984、1985、1986三年的平均利润为基数,也可以1985、1986两年的平均利润为基数,同时考虑资金利润率水平及其他诸方面因素,适当增减。

(3)对个别市场前景不好预测的企业,属于“七五”后期可能有较大发展,可以确定一个合理定比递增的基数;属于“七五”后期前景不佳的企业,基期利润可两年一定。

(4)对极少数税大利小的企业,可以税利合并考虑确定基数和最低实现税利数,根据其完成情况,具体确定留给企业的数额。

2.确定对经营者的考核指标。经营者四年经营期内各年度和期终必须实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

①实现利润,企业各年度的最低实现利润,在基期利润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按定比递增分档确定。年利润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平均每年递增12%;年利润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平均每年递增9%;年利润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平均每年递增7%。

②产品质量。包括产品合格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等。

③技术进步。包括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项目、进度、质量,开发新产品的数量和新产品的产值率。

④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的稳定降低率。

⑤企业管理升级。

⑥产成品库存。

⑦资产的增值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3.选定企业的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强烈革命事业心的政治责任感,思想观念新,改革意识强。

②熟悉本企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③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④一般应具有大专文化水平,或者具有领导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业绩。

⑤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企业经营者首先从现任厂长中选拔,也可以从本企业中的党委书记或副厂长级干部及其他具备厂长素质的干部中选拔,还可以在本待业机关或企业中挑选、招标或招聘,凡愿意履行本方案规定应标的干部,由经委负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全面考核,择优选定。

选定经营者之后,由经营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提出副厂级干部(包括三师)的人选,最多不得超过四人。征求党委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任期一律为四年。对未被提名任命的现任厂级干部,视为自行免职,除符合国家规定的老干部外,一律不再享受副厂级待遇,做好工作,根据情况就地适当安置。

4.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订立经营合同。企业所有者代表为市财政局。但在签订合同时,要会同经委等共同签订。

经营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企业的基期利润、最低实现利润、经营目标、经营期限、利益分配、经营者的权力与义务,对经营者考核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奖惩办法等,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和要在合同中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合同草案拟定后,需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吸收职工代表的合理建议。然后,由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代表正式签订经营合同。并由市政府发给经营者委托经营证书,赋予经营者法人代表资格。

合同一经签订并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履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单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解除合同。如单方变更、中止、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国家经济合同规定,由违约一方承担应负的责任。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所有者一方可变更、中止、解除合同:①经营者违反国家政策、法令;②经营者连续两年完不成最低实现利润指标;③经营者因渎职或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④经营者不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二分之一以上职工不拥护;⑤经营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营者一方可变更、中止、解除合同:①在合同规定以外严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②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权力,使经营者难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③不按合同规定兑现利益分配及奖励;④除按国家规定必须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家属外,未经经营者同意,硬性向企业摊派或安插人员;⑤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经营者无法履行合同。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对企业实现利润有重大影响,确需变更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修订合同或作补充规定,经公证后送有关部门备案。

5.试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一律以1987年1月1日为起始期。在全面测算的基础上分步实施。首先在市直预算内大中型工业企业试行,然后逐步扩展到愿意执行本方案规定,规模相当的其他市直工业企业、部分市直大中型商业企业和外县(市)的大中型企业。但具体工作安排可适当交叉,提前准备,全部落实工作必须在1987年一季度内完成。

四、对经营者的考核与奖罚

加强对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考核是落实经营责任的重要保证。

1.企业所有者(或其责成的部门)有权定期审核、监督、检查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经营者有义务定期、及时向所有者(或其责成部门)提供各种表报和原始资料等,并为审核、监督和检查提供工作方便。

2.考核企业基期利润,作为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的依据。超基数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奖励基金部分,要单独立帐,用于支付经营者和职工的奖金,由经营者根据提取情况决定分配,年终一次结清。试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奖金税的起征点适当放宽。

3.考核企业的最低实现利润,作为对经营者奖罚的主要依据。按实现利润的不同增减幅度,计算经营者的应行收入,分档进行奖罚,完成最低实现利润指标,经营者可立三等功,多得职工平均奖金的一二三倍;超过最低实现利润5%,经营者可立二等功,多得职工平均奖金的三至五倍;超过最低实现利润10%,经营者可立一等功,多得职工平均奖金的五至七倍;超过最低实现利润20%以上,可立特等功,多得职工平均奖金的七至十倍;超过最低实现利润35%以上,可得职工平均奖金的十五倍。

4.在考核最低实现利润的基础上,同时考核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作为否决或扣减经营者奖金的依据。

质量指标为否决指标。达不到产品合格率指标,扣减20%;达不到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等指标,各扣20%。全部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扣减100%。发生给国家和用户造成重上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等重大质量事故,扣除经营者全年全部收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达不到技术进步,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企业管理升级,产成品库存,资产增值指标,视情况分别扣减10%至20%。

经营者的立功档次,按扣减后的实得收入确定。

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连续四年立功,由市政府授予企业家称号。

5.经营者完不成基期利润指标,按奖励比例,相应对等扣罚,直到扣除全年全部工资。连续两年完不成基期利润指标,收回委托经营证书,撤销厂长(经理)职务,另选企业经营者。经营者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过程,给国家、企业造成严重损失,除扣除全年工资、收回委托经营证书外,视其情节,开除公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试行经营责任制的商业企业,对经营者的奖罚标准,可参照上述办法另行制订。

6.试行经营责任后的企业其他厂级在职领导,可以按各自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完成的情况,由经营者提议,经职代会讨论,相应对等奖罚,便每人最多不得超过对经营者奖罚额的二分之一。

经营者及其他企业领导平时工资、奖金照发,全部计入本人收入,年终按考核奖罚结果结清,应扣罚又确实不能一次结清的,可限一年内从本人下年工资中逐月扣除。

五、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企业经营责任制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落实经营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体改委、经委、财办、财政、税务、工商行、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并抽调部分得力干部成立办公室,负责方案制订、基数测算、指标核定、干部考核,以及经营责任制实施的协调、指导和年度审计、考核等具体工作。

六、其他事项

1.经营合同签订后,经营者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要把各项指标纵横分解层层落实,并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紧密衔接,确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适当拉开职工间分配档次,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同时,深入进行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确保经营合同的全面完成。

2.对已经执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厂长(经理),于1986年年终进行一次年度审计考核,并按任期目标责任制合同规定的奖罚办法认真兑现。凡完成任期目标并符合经营者条件的,可选定为企业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责任制合同;对没完成年度任期目标的,中止厂长(经理)原任期合同,重新选定企业经营者。个别的,采取特殊办法解决。

3.本方案在试行过程中,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作必要的修订、完善。除国家重大政策出台、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外,合同指标不作变更。

4.在经营合同期内,上级部门不得擅自调动企业经营者。

5.本方案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属市企业经营责任制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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