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62页(1028字)
指证券公司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包销或代销其所发行证券的一种法律行为。按照发行人是否自己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方式分为两种:其一为直接发行,即证券发行人自己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其二为间接发行,即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代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证券承销即是证券间接发行方式。证券承销具有以下意义:(1)证券承销是由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证券,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专门从事证券业者,对于相关证券法律制度、证券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务等,有比发行人更为全面的了解,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可以保证证券发行合法顺利的进行。(2)证券公司作为专门的证券经营主体,对证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对象等,有比发行人更为深刻的了解。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时,可以帮助发行人制定发行方案、确定发行价格,有助于发行人的证券被市场所接受。中国《证券法》特别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3)证券公司作为专门的证券经营主体,拥有专门的从事证券经营的营业网点和专业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具有证券发行的业务经验和推销能力。通过承销方式发行证券,可以为完成证券发行计划,提供组织上、人员上和技术上的保障。(4)采用承销方式发行证券,可以提高发行时信息公开的质量。中国《证券法》专门规定了证券承销商的核查义务。据此规定,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时,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证券承销商核查制度的实施,将会提高证券发行时信息公开的质量,从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承销具有以下特点:(1)证券承销是发生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的行为,法律对证券承销主体有特别规定,承销者必须是有相应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委托者必须是其证券发行经过审核的证券发行人。(2)证券承销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国《证券法》规定,无论是公开发行股票还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都应当采取委托综合类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因此,证券发行人在直接或间接发行的方式上没有选择权,只对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和承销条件有选择权。(3)承销的证券公司在承销活动中,除了要承担受托人的一般义务以外,还负有特别义务,如信息公开方面的核查义务、尽先推销证券的义务、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承销情况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