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发生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08页(237字)

保险术语。在分保业务中,再保公司一般只对分保合同有效期内起期的业务负责,而不是对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赔款全部负责。即如果发生赔款的业务是上一个年度起期的,再保公司不负责任。而在合同有效期内起期的业务,即使是在合同有效期以后发生的赔款,再保公司也应负责。如果在分保合同中双方订明“损失发生期的条款”,则再保公司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款(不论其保单的起期日是否在分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均应负责。这种办法通常在超额赔款合同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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