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ndeis,Louis Dembitz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6页(2198字)

【生卒】:1856~1941

【介绍】:

律师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16~1939)。布兰戴斯出生于肯塔基的路易斯维尔,他的父母是来自布拉格的移民。他先在路易斯维尔的公立学校,然后在德国德累斯顿的Annen-Realschule接受教育。他在18岁考入了哈佛法学院,1877年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该校有史以来授予的最高成绩;之后他留校做了一年研究生。

在圣路易斯工作几个月后,1879年布兰戴斯又和哈佛的同学一道在波士顿创办一个新的律师事务所,Warren & Brandeis。在那里,布兰戴斯热情地信仰着不受拘束的资本主义,并以为小企业作代表开始了他的事业。然而他在代表他的客户与工会领导人谈判以后改变了他的想法,并且他逐渐成为了工会主义的拥护者,后来又提倡工人管理(即是由工人参与经理层作决定)与工人参加分享利润。他参与了1892年荷姆斯泰德罢工事件,当时卡内基钢铁公司聘用了平克顿们(私家侦探)枪击赤手空拳的罢工者,后来他又成功斡旋了1910年纽约服装工作者罢工事件,通过这两件事布兰戴斯意识到单方面控制经济资源对政治和经济民主都是危险的。没有权力的工人议定缺乏空闲时间和资源。这会阻碍他们继续接受教育成为明智的选民,无法使更多有能力的人并积极地参加社区的政治生活。

布兰戴斯指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有责任参与政治;没有公民的参与,民主就不能兴旺。他经常免费工作,实际上还为他丧失收入的工作小时而向他的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他为公用事业创造了一个累进计费系统,对收费较低的支付较高的奖金,他发明了储蓄银行的人寿保险,还为保护自然资源斗争且反对运输的垄断。最重要的是,他参加了反对政治中的大政府和经济中的大企业的活动,广泛地演讲与写作,批评权力过度集中的腐败,提出人类无法明智地管理过于庞大的机构。他竭尽毕生精力投身于公益服务,反对大公司托拉斯,为此他赢得了众人皆知的绰号“人民的律师”。他的榜样和他关于法律行业会成为大公司女仆的警告,对创造一个美国公众利益律师群体(pro bono bar)是至关重要的。

布兰戴斯作为律师和谈判代表的经验使他明白法律必须对实现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而且只有对事实进行详尽的考察才能做到这点。根据他的理论,他在勒诉俄勒冈(Muller v.Oregon,1908)案中倾向于限制妇女最长工作时间法的摘要中,提供给最高法院的论据只有两页法律先例,但却有超过100页的事实根据。他在该案中提出的“布兰戴斯摘要”,现在依然是宪法审判的准则。

1916年布兰戴斯得到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的任命到美国最高法院任职,他把他的基于事实的法学理论(jurisprudence)带到那里。他在那里一再投票反对政府和商界的高度集中(前者代表案例参见Myers v.U.S.,1927)和(Louisville v.Radford,1935)两案,后者代表案例参见(Bedford v.Journeymen,1927)和(Quaker City Cab v.Pennsylvania,1928)两案;另一方面他也主张州政府需要通过自由试验来寻求当代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法(Liggett v.Lee,1933)。他倾向于司法克制并且在阿斯旺德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Ashwander v.TVA,1936)案中为最高法院介入宪法诉讼确立了严格的自我限制标准。

早在1890年,Warren和Brandeis就在以新闻界侵犯社会贤达的隐私为由所撰写的一篇开创性的文章中争辩说,法律必须保护个人的隐私(privacy)和“不受打扰”的权利。布兰戴斯在奥尔曼斯迪诉美国(Olmstead v.United States,1929)案中扩大并应用了这一概念。然而布兰戴斯最着名的司法意见也许是在同年发生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Whitney v.California,1929)案中,他意味深长地坚称对言论(speech)自由的保护应超过当时最高法院所能接受的程度。后来在勃兰登格诉俄亥俄州(Brandenburg v.Ohio,1969)一案中他的观点最后得到确认,并且成为美国现代特别宽容的言论法理学的哲学基础。

【参见“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最高法院)”】

Philippa Strum,Louis D.Brandeis:Justice for the People,1984.Vincent Blasi,"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Ideal of Civic Courage:The Brandeis Opinion in Whitney v.California"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 29(1988):653 -97.

——Philippa St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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