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 post facto law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33页(1464字)

有溯及力的法律是美国(和英国)对普遍公认的“nulla crimen sine lege”(没有法律禁止就没有犯罪行为)和“nalla poena sine lege”(没有法律授权就不得施加惩罚)这两个刑法原则(criminal law principles)的特别贯彻。这两个原则的目的在于为人们告知一个公平的理念。它们也是许多国家的宪法及国际人权文件(human rights documents)的一部分,例如被规定在《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刑事法院宪章(草案)》中。

美国宪法(constitution)对于有溯及力法律的禁止体现在宪法的第1条第9款和第10款(这两款分别适用于国会和州),而州宪法中的类似条款则是关于禁止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追溯适用刑事法律的主要保证和依托。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所有人都能知晓哪些种类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以及可能对这些行为适用的刑罚。

美国最高法院的切斯(Chase)大法官在卡尔德诉布尔(Calder v.Bull,1798)案中对“有溯及力的法律”给出了经典的包括四个部分的美国式定义。

第一部分,将该法律通过以前实施的无罪行为定为有罪并对这种行为加以惩罚的每一部法律。第二部分,加重某一罪行或使该罪行变得比实施时的性质更严重的每一部法律。第三部分,改变刑罚并施以比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更加严厉的惩罚的每一部法律。第四部分,改变了证据的法律规则,采用了比实施犯罪时法律所规定的更少的或不同的证人证言的每一部法律。

因此,犯罪的禁止性规定不能被溯及性地扩大适用,即不能扩大到涵盖以前所实施的行为。这一点适用于新罪名的创设、旧罪名定义的扩张以及取消对犯罪的辩护。

刑罚也不能被溯及性地扩大适用。即使是对刑事量刑的调整,例如撤销以前作出的豁免证明,都是为有溯及力的法律所禁止的,假如这种调整会造成罪犯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则同样不能适用于法律颁布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参见Criminal Punishments)。

新颁布的允许依据比以前更少的证据进行定罪的法律,例如取消对于强奸案的证据应当得到确证的要求,则是不能被溯及适用的。但是,有关于宣布以前没有行为能力的证人现在又具有了作证能力之类的证据规则的变化,则可以溯及适用。

宪法上关于溯及力的条款本身只适用于法律内容的改变。对于什么是犯罪进行合理告知的原则已经被吸收进宪法关于正当程序条款的解释之中,这样,通过法院的裁定就可以防止对刑事责任作出不可预见的溯及性扩张。

本质上属于民事性质而非刑事性质的溯及性法律,并没有被溯及力原则所完全禁止。施加于某个人头上的既定限制是否是一种“惩罚”,在当今这种有溯及力的法律上都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问题。

Kansas v.Hendrix.521 U.S.346(1997). Carmell v.Texas,529 U.S.513(2000).

——Kenneth S. Ga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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