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or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280页(3870字)
那种认为州长是美国缩小了的总统(President)以及他们在州政府内像美国总统一样行使权力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州长的权力是较弱的。尽管某些州长的权力在过去30至40年间有所增加,州长与总统之间以及各州州长之间的差别仍相当悬殊。
从概念上讲,一个强有力的州长意味着:(1)允许其对州政府的行为和政策方面施加重要影响;(2)可以同州政府其他机构相比的权力和影响,以便他们能够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一个州长是否符合这些标准,主要是由其正式授权所决定的,即州宪法或州议会所赋予他的权力。这些权力各有不同,但其中三个权力,即任期、任命和否决尤其重要,它们具体说明了州长的优势和弱点。
“任期”是指州长能服务多久,包括每任时间的长短(1年、2年或4年)及可连任几次。要改变任何庞大的组织,例如州政府,需要时间。州长任期长,则可以完成如下任务:充分评估现行计划的优势和弱点,为新项目赢得民众和立法支持,指导官僚机构执行新批准的项目,为项目的成功提供持续的政治和财政支持。如果任期过短,州长对上面任何任务都无法完成。
任命权是作为首席行政长官命令属下的核心内容。在联邦层次上,经参议院批准,总统可推荐联邦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并任意撤换他们(参见Executive power)。联邦法官的产生按同样的程序经总统推荐和参议院通过,只不过一旦确认,若无过失则是终身制。几乎没有州长享有类似的任命权。州政府的首脑或多或少是由州立法机关、独立理事会或选民选出来的。
最后,一个首席行政官需要有很大的否决权。这有助于对过于积极的立法机关进行制约,否决权的威胁是改变立法行为的有效工具。否决权的力度取决于不同类型(普通的、单项的或有更改权的等),也取决于推翻否决所需的票数,从很容易获得的简单多数到需要立法机构2/3多数通过的联邦做法。
美国州长的这些特性长期以来是怎样形成的呢?最早的时候,殖民地州长是由英国国王直接委任以保护其王室利益的。他们被英王委以广泛的权力直到被撤职,这些权力包括指挥当地军队,任命法官及其他政府官员(无须立法机关同意),以及在司法中颁发特赦(pardons)等。当州长是殖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时,情况更是如此。在大革命前,立法机构业已存在,由州长召集召开临时会议来为殖民需要提供建议,司法和立法都无权制约州长。
当殖民制度成熟后,新生的知识分子和经济界的领袖们希望在殖民地事务中扮演更大的角色。他们在召开立法会议时充当代表,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殖民领袖人物利用立法会议来宣泄对英国统治各方面的不满。最终,立法机关成了革命与独立的论坛,导致了殖民州长制度的迅速解体。
由于这一历史原因,人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大革命时代人民对英国统治的行政官员缺乏信心,而对作为公众需求代言人的立法机关极大忠诚了。基于对首席行政长官及其权力行使机构的怀疑,第一届联邦政府和《联邦宪章》并未设立行政执行机构。立法机关自己既制定政策,又管理政府。
这一实验的失败导致了联邦宪法的出台,宪法强化了联邦政府,创设了首席行政长官。历史学家认为总统制的设立应归功于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宪法的起草者们接受了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执行机构仅仅是因为他们知道可靠的华盛顿将成为第一任总统。而各州的情况则不同。他们各自成立了独立战争后的战后政府,各州政府都设有地方行政长官,但大多数州并未给其多少权力。与总统可多次连任4年相比,早期的州长经常只有1年任期,很多州禁止连任。与总统的否决权相比,只有马塞诸塞州和纽约州给予他们的州长对立法一些否决权。与联邦制精心设计的监督与制衡相比,早期的美国州长,正如观察家们所经常描述的那样,监督有余,但几乎没有制衡。
这种情况不能永远持续下去。复杂的政府行动需要领导和协调,非有一个强有力的首席行政执行长官不可。随着城市的开发和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多数人口众多的州较早意识到了加强政府和州长的必要性。边远的州不需要政府太积极,他们只想保持一个软弱的名义上的首脑。正常的经济和人口的发展本可以最终导致这些州强化他们的政府机构,但内战(the Civil War)阻碍了这一进程。内战的后果是人们对加强州执行官权力更加担忧了。
内战结束后,国会对前南部邦联各州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在重建期间,南部各州的待遇如同被征服的领地。权力被集中在州政府所在地,尤其是州长的手中,这样少数被任命的北方官员可以不顾大众意愿而管理这些州。重建被南方人如此鄙视,以致在重建结束后他们立即重修宪法,剥夺州政府,尤其是州长的权力。州长的任期也受到限制,否决权被削弱,州长必须设正副职。内战后的南方宪法典型地要求选举许多州的行政长官,而不是由州长委任;其他的行政部门则由超出州长直接影响的理事会或委员会所管理。观察了南部各州的实践,新的西部各州在起草其自己的宪法时加入了一些同样的限制。
到20世纪初,只有少数几个州有着掌握实权的州长,然而整个国家却从传统的农业经济中快速解脱出来,发展成为世界上的工业大国。全国政治界、知识界和民运界的领袖推动给予市、县和州各级政府更大的权力和精兵简政。在市级政府上,这些运动取得了一些成功,州的层次上也取得了一些成功,但越来越僵化的州立法体制却成为了障碍。各州并未定期重新界定他们的立法领域。结果,20世纪从农村到城市的大批流民的利益并未在州的立法中得到体现。尽管他们只占州人口的少数,但农村地区却选出了大多数的立法代表。农村地区对支持发展公共交通的新税收,污染控制,或支持由各州多数城市人口选举产生的州长等方面没有兴趣。
20世纪60年代及其后来几年是各州发生大规模剧变的时期。人们要求兴建新马路、新学校和新监狱,以及人们对城市发展和联邦新政策的需求驱使各州采取各种新的措施。以贝克诉卡尔(Baker v.Carr,1962)为首的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裁决,清除了立法机构的比例失调。各州涌现出一批新的立法者,他们代表着城市和市郊人民的需要,要求设立一个更加强有力的州政府,有效地运营更大的项目。
自1960年后各州政府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各州仿效行政首脑由总统提名和参议院批准的联邦模式,扩大了州政府,建立了新的行政部门。1964年,有15个州把州长的任期限制在2年,另外15个州则把州长任期限制在1年。到了1998年,只有3个州限制州长任期为2年,1个州限制州长任期为1年。许多州给了州长在财政预算方面的逐项否决权,有些州还在尝试州长的修改性否决权——连总统都没有的权力。尽管少数小州保留了历史遗留下来的软弱政府,但大多数州长目前已是名副其实的首席执行长官了。
【参见“Executive Power(行政权)”】
Larry Sabato,Goodbye to Good-time Charlie,1983.Alan Rosenthal,The Governor and the Legislature,1988.Eric B.Herzik and Brent W.Brown,eds.,Gubernatorial Leadership and State Policy,1991.Marshall Kaplan and Sue O'Biren,The Governors and the New Federalism,1991.Laura Van Assendelft,Governors,Agenda Setting,and Divided Government,1997.Sarah McCally Morehouse,The Governor as Party Leader,1998.Thad Beyle,"The Governors,"in Politics in the American States,7th ed.(Virginia Gray,Russell L.Hanson,and Herbert Jacob,eds.),1999.Nelson C.Dometrius,"Governors:Their Heritage and Future,"in A-merican State and Local Politics(Ronald E.Weber and Paul Brace,eds.),1999.Council of State Governments,"The Executive,"in The Book of the States,biennial.
——Nelson C.Dometri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