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会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7页(201字)

台湾《渔会法》第5条规定:(1)渔会为办理前条事业,经主管机关核准,得组织共同经营机构,联合经营;并得与个人会员直接交易。(2)渔会办理水产品运销业务,在生产地与消费地得分别设立批发市场。(3)渔会为办理会员金融事业,得设立信用部,并视同银行业务管理;其许可及业务管理办法,由行政院定之。渔会信用部经报请当局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得收受非会员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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