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会会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7页(224字)

台湾1985年颁布《渔会法》中,对渔会会员组织成员作出如下规定,即加入区域渔会可分为甲、乙两类会员。甲类会员包括:(1)远洋渔民;(2)近海渔民;(3)沿岸渔民;(4)浅海养殖渔民;(5)场养殖渔民;(6)河沼渔民。乙类会员包括:(1)雇用他人从事渔业经营的渔船主、渔场主;(2)水产学校毕业或有渔业专着或发明,现在从事渔业改良、推广工作者;(3)从事渔业劳动,而不含于甲类会员资格的兼业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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