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湖沼水质保护申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0页(223字)
日本1991年《湖沼水质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在指定地区准备设置污染物排放设施和政令指定设施者,必须按照总理府令将以下事项向都道府县知事提交申报:(1)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法人代表的姓名;(2)指定设施的所在地;(3)指定设施的种类;(4)指定设施的构造;(5)指定设施的使用方法;(6)其他总理府令规定的事项。本法还规定,河川管理者发出前项所提到的许可时,要将许可的主要内容通报给都道府县知事。
上一篇:日本湖沼水质保护计划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