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湖沼水质保护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0页(427字)

日本1991年《湖沼水质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1)根据本法规定划定指定湖沼及指定地区时,都道府县知事要依据湖沼水质保护基本方针,每五年确定一次该指定地区的指定湖沼水质保护实施计划。(2)在指定地区跨二个以上都府县区域的情况下,有关都府县知事根据其协议制定湖沼水质保护计划。(3)湖沼水质保护计划要规定以下事项:保护湖沼水质的方针;下水道及尿处理设施的配套设备,疏浚以及其他有助于湖沼水质保护的事项;与保护湖沼水质的规定及其他措施有关的事项。(4)都道府县知事在制定湖沼水质保护计划时,要听取被确定的该湖沼水质保护计划的事业实施者(国家除外)和有关市、镇、村长的意见,而且要和管理该河川的河川管理者进行协议,同时必须得到内阁总理大臣的认可。(5)内阁总理大臣在对前项表示同意后,必须通过公害对策会议的讨论。(6)都道府县知事在确定湖沼水质保护计划后,要立即将该计划送交有关市、镇、村长,同时要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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