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and literature,theory of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392页(3079字)

当代的法律与文学运动起源于詹姆斯·波尔德·怀特(James Boyd White)所着《法律想象力》(The Legal Imagination)(1973)的出版。怀特为了将文学研究引入法律教育(education),积极地主张对法学最好是作为艺术而不是作为社会科学来理解。怀特提出在讨论正义时需要综合的想象行为,不仅要参考案例和法规中的,而且也要参考小说、歌、戏剧中的惯例。很久以来就有人认为文学在形成一个社会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柏拉图到现在,哲学家、诗人、小说家和法理学家都曾经考虑到文学、法律、美学和法理学间的联系。作为最近加入这类探索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始于与法学院和英国文学系,并且是一系列“法律与××学”中间的一个,如还有法律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等集中关注的是研究和从事法律工作可以从接触其他的学科而受益的可能性。

大部分法学与文学着作试图挑战一个概念:法学是,或应该是,一整套关于规则和分析方法的独立(autonomous)语言。法律的形式主义方法论进展基本上与法律之外的学科影响与关注没有关系,它还标志着美国法学史上的转折点。在美国诞生之际,建国的先贤们未对法律和文学加以区别。早期的共和党人也将法律和文学都视为表达正义,有序的社会秩序一个基础的理性和人文性的大胆尝试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在19世纪的进程中,法律逐渐变得越来越专业化,以至于普通公民对其陌生的程度与对医学或其他专业没有两样。这一趋势受到很多挑战,废奴主义、支持妇女参政者、改良主义、法律现实主义者争辩说,法学是,而且必须是,由实质性因素如道德的理念和经济、政治利益形成的。法律和文学运动,如批判法学研究(critical legal studies)、批判种族理论(critical race theory),继承了早期对法学独立性(autonomy)的批判。但是在法学和文学中最着名的一本书中,《法学与文学:误解的关系》(Law and Literature:a Misunderstood Relation)(1988),法官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所着,则指出在法学与文学之间并没有显着的关系。波斯纳认为文学对法官及律师们只提供了阅读与写作训练而已。在法学领域许多方面波斯纳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当代的法学与文学研究可分为四个范畴。第一,有一种观点认为文学向法官及律师传授重要的伦理观念。在一个非传统的多元文化中,文学为人文主义的法学与文学学者们提供了一个丰富的公众价值资源。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Nassbaum)在她1995年的Poetic Justice中认为阅读文学作品可以感动法官和律师以更多的同情心应用法律原则。罗宾·威斯特(Robin West)则强调文学语言作为法理性讨论的载体价值。威斯特用卡夫卡的《审判》(The Trial)来说明法官波斯纳解决人性冲突的“科学”方法既不实用也不合伦理的内涵。第二,醉心于解释的法学文学家可以将在文学和批评理论中的教训用来挑战传统的法学解释。斯坦利·费希(Stanley Fish)近似挑衅地反对法官是中立的客观的解释分析法律规则这一说法。无论是解释法案还是解释一首诗歌,读者是不能找到而只是创造一个适合他所属社会阶层的价值观的解释。欧文·费斯(Owen Fiss)和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这种说法是解释性的虚无主义。第三,有大量的法学文学研究集中在对叙述法学的方式上。罗伯特·卡佛(Robert Cover)在其着名的论断中说法学的原则需要广泛的文化叙述来赋予它内容,从这一点得到的启发,法律叙述学派(Law-as-Narrative)的罗宾·威斯特和帕特里夏·威廉姆斯(Patricia Williams)极力主张承认讲故事在法律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一个饱受丈夫虐待的女人谋杀亲夫的案件中,人们可以观察到案件的起诉和辩护双方是如何决定哪些细节叙述被包括(或不包括在)证据中,以及那些有关于婚姻和妇女更广泛的文化背景叙述将怎样影响到法官和陪审团。批判种族理论家理查德·迪尔尕多(Richard Delgado)认为被剥夺了公民权的人们私下流传的故事能更有效地反驳有关根据法律得到的公民权的官方故事。

在这头三个法学和文学的范畴内,学者们倾向于关心如果法学包括了伦理学、解释理论、叙述以及规则和惯例,那么法学可能(might)发生怎样的变化,法学和文学第四个范畴采取了不同的方针,它深入研究法律和文学之间历史上的相互作用。比如说,罗伯特·佛戈森(Robert Ferguson)显示了激进的废奴主义者约翰·布朗(John Brown)将各种各样刑事审判中的叙述和戏剧的材料融入到浪漫文学惯用手法中,描述出了一种极具魅力的富有牺牲精神的英雄自我写照。布鲁克·托斯(Brook Thomas)描述了19世纪末法律和文学的人物在合同原理上找到的一种世俗的方式寻求共同的基本社会价值观念。

法律和文学家们通常注意到甚至哀叹他们的努力所造成的影响实际上很有限,特别是当和其他跨学科的领域(如法律和经济运动)相比较时。美国的法理学家们更愿意接受从经济学产生的影响,因为它看起来比文学与文化的研究更可靠、更科学。但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有限影响不应该埋没文学、文化和哲学典籍对于法学的影响,例如,詹姆斯·乔约斯(James Joyes)的《优利西斯》(Ulysses)对于淫秽(Obscenity)的法律定义形成的影响或是菲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对1987年民权法案这类南方重建措施的进程和内容上的影响。

Robert Ferguson,Law and Letters in American Culture,1984.Sanford Levinson and Steven Mailloux,Interpreting Law and Literature:a Hermeneutic Reader,1988.Patricia Wil-liamSy,The Alchemy of Race and Rights,1991.Richard Weis-berg,Poethics and Other Strategies of Law and Literature,1992.Robin West,Narrative,Authority,and Law,1993.Brook Thomas,American Literacy Realism and the Failed Promise of Contract,1997.Guyora Binder and Robert Weisberg,Literary Criticisms of Law,2000,Gregg Crane,Race,Citizenship,and Law in American Literature(forthcoming).

——Gregg Cr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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