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ssy v.Ferguson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92页(1667字)

普来西诉弗哥森一案使最高法院在美国南部正在形成的种族隔离制度打上了司法机构的批准烙印。在普来西案之前,最高法院对种族歧视方面州的行为及个人行为有所区别,当时最高法院认为面临州的歧视法律时,联邦政府可以保护黑人公民的权利。现在,最高法院采用了一种公式化的逻辑,可以一方面保持外表上的公正性,同时却对现实视而不见。大法官亨利·比林斯代表最高法院写道:种族隔离法律“并不一定暗示一个种族比另一个种族低劣”。如果黑人认为这类法律是歧视性的,那是因为他们选择这种方式来看待这类法律。

普来西案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是针对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隔离法的一个挑战,该法规定同等但隔离的火车车厢,并且禁止黑人同白人坐在一起。一群新奥尔良的克里奥耳人(生于拉丁美洲的欧洲人后裔,或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各州早期法国或西班牙殖民者的后裔,或上述两种人与黑人或印第安人所生的混血儿)委派当时争取黑人权利的主要代表阿尔布·特基帮助他们。通过与铁路官员的预先安排,菏尔·普来西,作为一个没有明显非裔特征的有1/8黑人血统的混血儿从一等车厢中被赶了下来。在州法院判定该州法合法之后,普来西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种族隔离立法是州运用管理权力所作的“合理的调节”。依据1883年民权案件,大法官布朗驳回了特基认为种族隔离是一种奴隶制的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的辩词,然后来分析关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的要求。布朗明智地依赖塞诸塞州一件允许种族隔离的公共学校的案子(Roberts v.City of Boston,1849)来证明如果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起草后种族隔离学校在波士顿是合法的,那么国会不可能想废除种族区分。布朗特别强调种族之间的区分“必须永远存在”,因为它们是以自然界的区分为基础的。法律“无力根除种族本能或废除因形体不同所造成的区别”。这些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大多数以前是代表铁路公司的律师,在原退出联邦的南方各州的改组与重新加入联邦之后当了法官,他们的判决反映了他们当时的价值观,他们根据“科学种族论”,牺牲了非裔美国人的宪法权利。

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是唯一维护美国黑人权利的大法官。作为前肯塔基一个农奴主以及拥有20年最高法院经历的大法官,哈兰对于南方丑恶的种族主义有第一手的认识,所以他严厉地批评了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以同等居住权等的外衣使社会等级制度合法化。哈兰认为原退出联邦的南方各州改组与重新加入联邦的修正案已经将“种族界限从我们的政府体系中去除了”。种族隔离法违反了不分肤色的宪法。哈兰预言普来西案的判决将永远挑起种族对抗,正确地预测到这个判决“将如同最高法院在爵德·司各特诉三福案(Dred Scott v.Sandford)中所作的判决一样有害”。

南方各州在摆脱了宪法方面的限制之后,大胆地在社会各个阶层推行种族隔离制度。普来西案中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论点肯定了杰姆克罗制度,直至华伦法庭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Borad of Education,1954)一案中判定“种族隔离的教育设施从根本上讲是不平等的时才被摒弃”。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ies(民权与公民自由权)”、“Race and Ethnicity(种族与族裔)”】

Charles A.lofgren,The Plessy Case:A Legal-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1987.Brook Thomas,ed.,Plessy v.Ferguson:A Brief History with Documents,1997.

——Lou Falkner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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