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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84页(236字)

一、凡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灶、食堂,人数较少或只有个别人的,应备专门灶具,以解决他们的膳食。

二、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禁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中央单位仍按每人每月四元(1979年提高到五元),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在不超过中央标准范围内自行规定,并抄送我们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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