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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55页(2203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恢复、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为了更好地继承、发扬我国的民族医药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族医药学的历史发展情况(略)

二、解放以来民族医药工作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问题(略)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

为了适应民族地区四化建设的需要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广泛团结和依靠民族医药人员努力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遗产,为保障各族人民健康和繁荣祖国医学科学服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首先要提高对民族医药工作的认识,把民族医药当作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新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发展民族医药学,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而且是执行国家根本大法的问题,是提高民族自尊心,继承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都有积极意义。各级卫生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都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使之作出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制定具体措施,指定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建议中华全国中医学会和有关省、区中医学会分会认真研究如何加强民族医药的学术交流问题。

(二)为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有关省区对抢救民族医药学遗产方面所需的经费,给名老民族医配备助手和编制,应在短期内给予优先解决;对具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每年可拨出一定的劳动指标,录用到全民或集体医疗卫生单位,或允许个人开业。在今后若干年内,要集中一定的财力,增加民族医药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同时,要按照商业部、财政部对边远山区的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三项照顾政策的规定,加强民族药材的收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三)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队伍。民族医的医、教、研基地。主要放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内蒙、新疆七个省区。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当前应该采取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方针,即在现有的基础上先办好一所医院,兼搞教学和科研,或在现有的科研机构内设立病床。机构不宜大,力量不宜分散。少数民族聚居区,有条件的可建立民族医院或在县医院内建立民族医科;公社卫生院所,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民族医药人员。要在一九八五年前完成现有民族医院的配套工作,从人力物力上给以充实。应当鼓励办一些集体的小型的民族医医院或门诊部,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允许和支持符合开业条件的民族医个体开业行医。要加紧培养民族医药人员,把民族医学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切实办好内蒙古民族医学院蒙医系,积极筹办西藏藏医学院。其他民族地区也要创造条件举办民族医专科学校,或在医学院内设民族医学班,面向有关省、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此外,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工作,分别办好各种形式的民族医培训班,并注意培养民族药材专业人员,以提高现有民族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现有的民族医机构,有条件的都要开展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今后,对民族医院的管理,民族医教育的体制、教学大纲和教材,民族医科研的方向、任务和分工,都要摸索经验,积累资料,拟定必要的条例和制度,逐步把民族医的医、教、研工作引上轨道。

(四)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提高工作。各省区应选派一些思想进步、勤奋好学、有志于民族医药事业并具有较高民族文化水平的青壮年,拜名老民族医为师,既当学生又当助手,协助整理名老民族医的宝贵经验。也可仿效中医办班的办法,前期集中上课学理论,后期分散跟师学临床。同时鼓励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着书立说。要加强民族医文献的整理、翻译、出版、追访工作,有关省、区要于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制订出一九八四至一九九〇年民族医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计划,开展各民族医之间、民族医与中西医之间学术交流。要鼓励和支持一些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西医药人员,特别是高级西医药人员,学习和研究民族医药学。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族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认真解决他们的定职晋升问题。鉴于民族医过去缺乏系统的学校教育,他们的定职晋升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实际的业务能力和现有的医学理论水平,参考文化程度和行医资历,适当放宽条件,合理评定。

(五)搞好民族药产、供、销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好民族药材的生产、供应、使用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建议医药管理部门把民族药的收购,供应,管理以及民族成药的研制、生产列入计划,制定经营目录,逐步扩大经营范围。设立民族药的收购供应机构。同时要放宽政策,恢复某些民族药材的传统供应渠道,开展集市贸易和地区小额贸易。在进口南药和汉藏通用的计划药品分配上,要适当照顾民族医用药的需要。对名贵藏药要有计划地培育种植。要制订措施,保护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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