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页(384字)

公民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两部分。公民个人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1)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2)劳动是获得个人财产的根本方法。(3)消费是公民占有财产的主要目的。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公民,在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务、职业、年龄,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各方面均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指城乡个体工商户、农牧区承包经营户等从事经营活动为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如小型农机具、耕畜、汽车、机床、机船和进行个体经营及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其他各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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