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页(852字)
行为人以不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利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作为法律规范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中,称为“私犯”,是指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继续沿用和发展。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损害的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即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失确实在客观上存在;(2)加害人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所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有触犯法律的性质;(3)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4)必须是加害人的过错,即指加害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负有故意和过失的责任。民事侵权行为按照其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基础不同,可分为两大类:(1)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必须具备侵权行为四个要件的,称之为一般侵权行为。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公民、法人的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行为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行为,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不要求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条件的,称为特殊侵权行为。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