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页(491字)

德国国际法、经济法学者。格廷根大学教授,德国国际法学会会员。1905年1月20日生于明斯特,曾在明斯特大学、苏黎世大学学习,1938年任格廷根大学教授,讲授公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他正在非洲作调查和旅行,1939年至1947年,被拘押于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收容所,1948年回国,1953年担任格廷根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1960年担任设在巴黎的欧洲原子能法庭法官。厄勒最先发展了现代国际经济法的系统理论。他把国际经济法规定为“国际组织经济法”,认为这个法律领域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并将其内容分为三个主要部门:(1)采用公法或私法形式的国际经济协定与经济组织;(2)与国际义务有直接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对外经济法,特别是对外贸易管理法、关税法、外汇法及狭义的财政法(税法以外的对外信用法);(3)调整与合作的形式,国家间及国际共同体的经济统制法——关于关税、结算、原料、市场及经济最广泛同盟的法规,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等国际合作的法规等等。他的主要着作《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现已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经典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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