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人员使用武器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9页(347字)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的管理制度。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缉私任务时应按规定配发轻型枪支等武器。所配武器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缉私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①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②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③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使用武器应以制服对方为限度。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对方一有畏服表现,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对滥用武器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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