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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受贿赂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02页(666字)

收受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某种私利而非法接受其财物的行为。受贿赂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这种犯罪行为的实施一般是以执行职务中为行贿人谋取私利作代价而收受财物,如果与执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受贿罪。(2)非法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所谓财物,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受贿的方式,既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受贿人之所以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是因为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替他人谋取某种利益。这是一种非法的肮脏交易。它与亲友之间的正常往来,接受一些礼物或赠品是截然不同的。

受贿和行贿是同时发生的。有受贿就必然有行贿。因此,在处理受贿的同时,应当依法处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如果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有介绍贿赂者,也应依法处理。行贿罪是指用财物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从中勾通关系,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五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收受贿赂罪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群众中的威信。它的腐蚀性和破坏性是很严重的,对它规定较重的刑罚是完全必要的。提高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是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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