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注册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5页(374字)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程序。根据我国法律,合作企业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与审批机构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或登记书(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此外,外国合作者应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其目的在于使登记单位了解有关外国合作者的法定资格、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情况。合作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签发的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根据上海市规定,合作各方应在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履行合同,超过6个月未来开始履行者(仅交付履约保证金不视为履行合同),视为自动撤销该合作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吊销该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登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