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国管制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7页(469字)

亦称总行管制原则。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跨国银行的母国管制原则作为国际信贷管制协调的最终目标之一,旨在将东道国对在几个国家有分支机构的跨国银行的管制责任逐渐转移到跨国银行的母国,从而一国的国内银行和这些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在信贷业务等方面将受到同样的管制。巴塞尔委员会1974年就提出各国的中央银行要支持本国的跨国银行总行,总行则要支持其海外分支机构的设想。而1977年欧洲共同体的协作指令之所以明确将跨国银行母国管制作为成员国内协调的目标之一,是因为需要鼓励跨国银行设立分行而不是附属机构。如果分行经营状况集中报送到总行,那么总行所在国的主管当局就能有效地对全部信贷活动进行监督。1983年欧洲共同体关于对银行附属机构的监督采用母国管制原则的指令,则被认为是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实现母国管制原则的第一步;但指令明确规定,在进一步的合作协议达成之前,并不排除成员国主管当局对个别信贷机构的监督。该指令还指出,从保护欧洲共同体的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它至少可以和某些非成员国达成实行母国管制原则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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