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04页(1774字)

宪法发展的倾向。宪法产生以后,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形式上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愈益严谨,语言更为精练,制宪技术也日趋科学化。从内容上看,宪法内容日益增多,涉及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原来规定的一些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①对经济制度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针政策的地位将不断加强。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除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外,对经济制度很少作出规定。从19世纪末叶起,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关系愈益密切,宪法对国家重大的经济方针政策规定逐步加强。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设立“经济生活”专章,规定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障等。其他各国也相继仿效。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区别之一就是公开规定公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但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也是逐步完善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18年苏俄宪法鉴于当时的情况只规定了所有权制度。1936年苏联宪法不仅规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而且还规定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宪法对经济制度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针政策的规定将不断加强。②对教育科学文化及其发展方针规定的加强。最初的宪法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在这方面的规定多限于教育问题,对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较少,而多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对于如何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很少规定。随着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之在各国宪法中也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现代宪法不仅保障公民在这方面的享有比以前广泛得多的权利,而且还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方针政策。③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的扩大。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宪法规定了比过去较多的公民民主权利和自由,如许多国家把选民的最低年龄降到18岁,取消了对选民的性别、种族、财产等资格限制,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过去的宪法多着重于公民政治方面和人身方面的权利,现在增加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规定了公民的所有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救济以及着作权、发明权、艺术权等;一些国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等。④议会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变化。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权力体制中,议会权力居于主导地位。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许多事务要求得到迅速果断的处理,单靠议会的统治形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行政权力。于是,各国行政机构日益扩大,权力日益加强。这种趋势从20世纪以来逐渐加强,表现在宪法上是行政直接干预议会立法和紧急命令权以及委托立法权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原则,不存在上述资产阶级宪法中的那种趋势。但随着经济的发达、科学的进步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组织与管理的事务不断扩大,与此相适应,行政机关及其职权也会相对加强。但是,不管如何加强,它决不能超越人民代表机关的权力,它始终从属于人民代表机关。⑤对国际关系问题规定的加强。18、19世纪,由于经济、科学技术和交通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家之间交往还不密切,宪法有关国际关系问题的规定甚少。随着国际间交往日益频繁和国际关系日趋复杂化,各国宪法对国际问题愈益关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4条规定:“已公认的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制裁力。”二战后,法国、日本、意大利、联邦德国等国家宪法都有类似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规定“为世界和平,而限制其主权”和放弃战争条款,如德国和日本。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国际问题的规定也存在越来越加强的趋势,其特点是在宪法序言或总纲比较全面规定本国的对外政策。⑥宪法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最早的成文宪法除了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之外,并未对宪法的保障制度作出更多的规定。后来,随着各国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和社会斗争的日益复杂化,统治阶级越来越重视宪法在实现阶级统治中和国家建设中的作用,随之不断加强宪法的保障措施,诸如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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