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2页(1695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所应遵循的、有关事故管辖、现场处理、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裁决处罚和赔偿调解等活动的程序,属行政程序。公安部于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在程序方面应遵守的主要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和管辖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交通警察须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须做好报案记录,并迅速赴现场勘察,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现场处理主要包括: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物,消除障碍,恢复交通。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成后有关人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其他证人或见证人在现场的,也应在有关笔录上签名。

调查取证 主要包括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因调查取证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天。

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以下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和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对责任者的处罚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损害赔偿调解前进行。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处罚应当由公安交通部门制作处罚裁决书。

对损害赔偿的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等。

简易处理程序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称为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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