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2页(1178字)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机构对考试专业、考试办法、考籍、毕业人员的使用、考试经费以及考试奖惩等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

开考专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批。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全国考委,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根据法律规定,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②有符合规定的主考学校;③有专业考试计划;④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考试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考手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为单位设考场。

考籍管理 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取得毕业证书: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符合相应条件的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毕业人员的使用 获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非在职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或聘用。毕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奖励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①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②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③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处罚分为:①对应考者的处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资格、停考1至3年的处罚。②对工作人员的处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教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涂改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纵容他人实施上述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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