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保护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0页(321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4节规定:(1)该主管部长在涉及国有森林系统时,应和农业部长一起制订和实施保护类、野生动物和植物(包括已列入据本法第3节规定颁发的濒于绝灭的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名录中的各物种)的纲要或规划。为贯彻此种规划和纲要,有关部长应当行使他据《1956年鱼类和野生动物法》、《鱼类及野生动物协调法》、《候鸟保护法》等拥有的土地获得权及其他权力;被授权通过购买、捐赠及其他途径获得土地、水域或者其中的权益,并且这种授权是对其他法律所授予他的土地获得权的补充。(2)据《1965年水土保持基金法》规定能动用的款项,可用于本节规定而获得土地、水域或者其中的权益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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