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2页(332字)

亦称大选区制或复名选区制。同一选区选出两名或两名以上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区制度。其特点在于:全部选区数小于应选名额;选民可以就多名候选人进行投票,当选者不一定是得票最多者,候选人只要得票名次等于或小于应选额数即可当选。这种制度在法、德等大陆国家普遍采用,地方选举中,用于市议员、司法职位选举的情况更多。在这一制度下,具有共同政党身份、政策倾向或共同利益的候选人往往联合起来,共同赢得选举的胜利,然后在联盟内部分配所得议席。一般认为,复名代表制更有利于社会多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避免大党专制,充分体现和保障少数人的利益。这种制度有利于政党联盟的形成,各党派势力的经常分化组合带来政府更迭频繁,政局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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