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疫情通报寄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7页(432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2.0.3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国际兽疫局寄送:(1)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用电传、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报;在某国或某地区以前没有,而第一次发生或重新发生的A类疾病;有重要新发现,对其他国家有流行病学意义的A类疾病;临时诊断到某种A类疾病,并对其他国家有流行病学意义的重要新信息;非A类疾病,对其他国家有特别流行病学意义的新发现。在决定是否要立即报告的情况时,各国应保证遵守《法典》的义务,要报告对国际贸易有影响的进展情况;(2)按照上述1款通报以后,每周用电传、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报告,继续提供紧急报告事件的进展信息,直至疾病根除,或情况稳定,根据下述3款进行月报,以尽对国际兽疫局的义务;(3)A类疾病有无及变化的月报,对其他国家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非A类疾病的发现;(4)所有A类、B类、及其他具有重要社会经济意义和重大兽医关系的疾病的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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