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与新杰森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7页(356字)

提单上有关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共同海损理算的地点、引用的法律或规则以及分摊的条款。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在该条款中规定,共同海损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1975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进行理算。许多国家的船公司提单都规定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通常,到美国港口的船公司常在提单上加入新杰森条款的内容,即:(1)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如其雇佣人员的航行过失或管船过失导致的共同海损,货主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2)不适航与共同海损无直接关系时,不妨碍共同海损的成立。(3)当船舶因船长、船员或引水员的过失发生事故需采取救助措施,而救助船又与被救助船同属一船公司,则被救助船仍须向救助船支付救助报酬,而且该项救助报酬应作为共同海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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