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货物的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7页(522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收发货人提出索赔通知时限和手续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收货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索赔首先必须向多式联运经营人送交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货物交给他后的次一工作日,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连续6日内未提出书面通知,那么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据所载明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当事各方或具授权在交货地的代表联合调查或检验,则无须就调查或检验所证实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除非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后连续60日内,或者在收货人得到通知,货物已按照有关规定交付之日后连续60日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送交书面通知,否则对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一律不予赔偿。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迟于在灭失或损坏发生后连续90日内或按照有关规定交付货物后的90天内,以其较迟者为准,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发货人,否则未送交这种通知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未由于发货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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