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海关过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6页(796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货物通过关境的有关规定。各缔约国应核准使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海关过境手续,除按本国境内实施的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外,缔约国应给予国际多式联运货物:(1)在途中一般不再受海关检查,除非海关认为有必要保证海关负责实施的规章条例得到遵守。因此,海关当局在进出口点上一般只应检验海关印记及其他安全措施;(2)在不影响有关公共或国家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卫生的法律规章的实施的情况下,不必履行用于过境作业的海关过境制度以外的任何海关手续或规定。为了便利货物过境,缔约国:(1)如果为启运地国,应尽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证其后过境作业所需资料的完整、准确;(2)如果为目的地国,则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海关过境货物一般能在其目的地的海关结关,并应设法在尽可能接近货物的最后目的的地点办理货物的结关手续,除非其本国法律规章另有规定。如果海关当局认为海关过境手续的要求已达到,则国际多式联运货物无须向过境国家交付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或交付这种税项的保证金,但下列费用除外:(1)根据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方面的要求,按本国规章收取的费用;(2)在平等条件下收取金额大致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的费用。如果海关过境作业需要财务担保,此项财务担保的提供,必须使有关过境国家的当局感到满意,而且应符合其国家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为了便利海关过境,海关担保制度应当简单、有效,收费适中,并包括应付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在担保制度包括罚款的国家中,则应包括应付的罚款。在不影响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规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单据的情况下,过境国家的海关当局应当接受多式联运单据作为海关过境的说明。同时,为了便利海关过境,海关过境单据应当尽可能与公约规定的“货物申报单”在格式上一致。“海关过境单据”是指载有海关过境作业所需数据和资料记录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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