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特角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3页(1224字)

发动关贸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部长级会议宣言。1986年9月15-20日,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一次部长级缔约方全体特别大会。通过讨论,部长们决定发动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会议结束时发表了一宣言,称为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宣言为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宗旨、目标、原则、组织机构、时间等作了规定。其宗旨是:(1)决定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2)决心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3)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4)坚信这种行为将为促进增长和发展;(5)注意到世界经济中金融和货币长期不稳的消极影响和许多发达缔约方债务情况以及考虑到贸易、货币、金融和发展之间的联系,决定在其体制范围内发动一次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对新一轮谈判的目标,宣言指出必须达到以下几点主要目标:(1)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方的利益,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包括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2)加强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体制;(3)增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总协定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4)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以加强贸易政策与其他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政策之间的内部联系,作出持续、有效的努力,为改善国际货币体制的职能和促进金融和实际投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作出贡献;(5)制定出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服务贸易各个具体部门制定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宣言为新一轮谈判制定的原则是:(1)谈判应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应符合宣言同意的目标和承诺,符合总协定的原则;(2)谈判应当适用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原则,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贸易谈判中作出的关于减少或消除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贸易的关税和其他壁垒的承诺并不期望得到互惠,同时发达国家缔约方不得寻求与欠发达国家缔约方作出与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减让;(3)期望欠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加充分地参与到总协定权利和义务的体制中,在谈判中应特别注意欠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和问题,鼓励采取积极措施来促进它们扩大贸易的机会,注意迅速实施1982年部长宣言中有关欠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规定;(4)从谈判开始到结束,每个参加国都应实施“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承诺。部长宣言为新一轮谈判确定了15个议题(参见“乌拉圭回合”)及其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在组织上,部长宣言确定成立一个大的货物谈判组,下设若干议题组,同时设立一个服务贸易谈判大组,二个大组均向贸易谈判委员会报告情况。此外,部长宣言还就参加新一轮谈判的参加国作了规定,并决定新一轮将在4年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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