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2页(424字)

又称完全审查制度。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即发明创造的专利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其内容包括:(1)现有技术水平的检索;(2)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3)优先权要求能否成立;(4)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内容是否一致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是否符合-发明创造-申请原则;(6)申请人的补充、修改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7)申请人对发明是否享有合法权利,等等。在审查制国家中,一项专利申请只有经过实质审查,被认为合格后,专利局才授予专利权。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对专利申请通常都不进行实质审查。按是否需要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实质审查又有即时审查和延迟审查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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