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7页(585字)

政府对土地使用者征收的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是上海等地对外商投资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土地采取的一种收费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主要见之于上海等省市地方性规定中。使用费一般数额较少,其作用是象征性的,主要是体现国家对受让方所使用的土地拥有最终所有权。上海市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根据地段和土地用途,分为六类十级,其收费标准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130元,最低为人民币0.5元。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按不超过营业额5%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费,但须经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上海市规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原定标准的30%。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则按新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土地使用费在外商投资企业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按营业额百分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也不调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的土地使用费,自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至地上建筑物出售完毕为止。租赁房屋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由房屋出租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科研性质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因不可抗力原因,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缓缴、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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