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7页(559字)
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的意思表示。即由一方通知对方表示有与他订立合同的愿望。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原则上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包括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承诺人表示承诺,就则以成立有约束力的合同;(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作为缔结合同的第一阶段和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要约必须指明成立合同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或酬金、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没有包括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提议不能认为是要约,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要约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其要约的约束,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撤回、变更或限制其要约。超过要约期限,要约人不受自己要约的约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或与发出的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对方提出,但也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的具体形式是多样的,概括地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要约在对方了解其内容时生效,书面要约一般在送达于对方时生效。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只要对方对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