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资源质量目标制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4页(552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一旦制定了水资源分类体系,主管部长应尽快根据本条规定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确定全部或部分重要水资源的等级;以上确定的等级为基础,再规定出它们的资源质量目标。(2)在第(1)节的通告中应说明质量目标实施的地理区、实施的要求以及实施的起始日期。(3)第(1)节所确定的水质目标,应与下述各项有关:储备量;河道内水流;水位;水中特殊物质的存在和浓度;水资源、河道生境和沿岸生境的特征和质量;水生生物群落的特征和分布;调节或禁止在河道内活动或在附近陆地上活动,这些活动可能会影响到水资源的数量或质量;有关水资源的其他特征。(4)在按第(1)节要求确定水资源的等级或水质目标之前,部长应就每一项水资源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提出建议的水资源等级;所建议的资源质量目标;目标实施的地理区;特定目标实施的起始日期;达到目标的要求;征集对所建议等级或资源质量目标(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书面意见,并规定提交书面意见的地址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应不早于通告发布后60天内;考虑还要采取哪些措施(如果有的话),以使有关人士能够关注通告的内容,并采取部长认为是适宜的一些措施;考虑研究在本节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全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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