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5页(257字)

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解除经济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2)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3)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5)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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