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员衔级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7页(223字)

国家为派驻国外执行外交职务的外交人员制定的、在对外交往中表明外交人员等级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不同等级的外交事务、外交活动和外交礼节。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的衔级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大使、代办、参赞、秘书以及武官、商务代表,他们享有国际法公认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驻外全权代表即大使一级的外交官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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