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6页(691字)

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所应办理的手续和我边防部门对其进行查验的制度。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签证等),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同中国政府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签证。外国人抵达口岸后,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核准加盖验讫章后方准入境。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下列外国人入境:①未持有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②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③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④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的。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对违反外国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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