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4页(794字)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责任的大小,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条件与方法 首先,公安机关要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这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其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情况。当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责任。当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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