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5页(966字)

向受教育者传递人类积累的文化科学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教师的范围 我国《教师法》中所指的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的初、中、高等学校的教师;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中小学教研室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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