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军官军衔授予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9页(233字)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其法定的审批权限为: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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