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3页(565字)

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等场所列队而行,以表示其态度、意见和要求等意愿的自由。游行是一种向社会和政府表达强烈感情的方式,可产生重大的政治影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确认游行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之一,同时又对游行自由作了法律上的限制,如规定申报、审批制度,须有主持人负责、不得携带武器,得设置禁区,需按确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等。

我国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游行自由。根据宪法规定,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根据该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游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游行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举行游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举行游行必须有负责人。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的游行。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游行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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