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9页(1014字)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作者)就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而订立的书面协议。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我国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作者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以及涉及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双方的投资不以货币单位计算,也不以此作为基础折算成股份,并按此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他们的各自权利和义务由自愿协商以书面合同确定。这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最大的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除资金的来源、争议的解决、会计财务制度等方面内容与合营企业合同相同外,还包括以下特有的条款:(1)中外合作者的投资合作条件。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对以投资作为合作条件的可以不作价,不必作成具体股份。合作各方应如期缴足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各方用作投资的贷款和贷款的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2)合作企业法人的资格。合作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可以办成法人企业,也可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式的企业。对某些项目举办联营式企业更有效益。因此,合作中必须明确合作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主要特征。(3)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方式和亏损的分担。合作企业法规定各方可依“平等互利”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和订明。在首先照顾外商利益前提下选择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分配方式。在实践中有的项目合同可规定中国合作者享有固定分成,不承担风险和亏损。(4)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度。根据合作企业的投资规模大小和实际需要确定。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设立董事会进行管理。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联合管理制,由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实践中还可实行委托管理制度,由合作企业委托一方或中外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管理。对于管理方式的选择必须在合同中予以确定。(5)合作企业结业时财产的处置。合作企业结业时,应依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此基础上,合作各方依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实践中,合作企业合同通常规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都无偿地归中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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