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0页(497字)

运输货物保险的一种。以航行于国际间的海洋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公司采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具体责任范围同国际上通用的同类条款是相近的。该条款按其不同的责任范围分为:(1)平安险,主要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而采取旨在减少货损的合理费用;载货的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对平安险不承担的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标的的部分损失在水渍险中也予负责。(3)一切险,负责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受包括平安险,水渍险所承担的各项责任在内的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条款还规定了常规性的除外责任,并订明责任起讫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对本条款项下的索赔时效规定为保险货物在目的港最后卸离海轮后起2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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