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2页(545字)

在不同的情况下,正常价值有3种不同的含义。(1)出口国或原产国的国内市场价格。即通常情况下,正常价值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国用于消费时实际支付或可能支付的可比价格。(2)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即如果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场上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相同产品销售,或者这种销售不适于用作比较,正常价值可以是相同产品向任何第三国出口时的可比价格,可能是最高的但又具有代表性的价格。实践中,欧洲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以构成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极少采用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因为很难认为出口产品在共同体存在倾销而在其他第三国则不存在倾销。(3)构成价值。即当不存在国内市场价格或国内市场价格不适于用作比较时,正常价值还可以是生产成本加上一个合理利润的构成价值。作为一般规则,合理的利润不应超过原产国国内市场上一般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利润。当反倾销程序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时,正常价值的确定另行适用替代国的标准,即某市场经济第三国相同产品国内价格、出口价格或构成价值。如果上述价格(值)均不合适,则为经过必要调整的共同体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欧洲共同体反倾销法规定,如果出口至共同体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相同产品的正常价值,即被认为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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