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补贴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4页(461字)

美国为保护国内工业而规定对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抵消税的法规。美国关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现行反补贴税法由1930年关税法第303节和第七部分的第701-706节,第771节和第774-778节组成。第303节自1930年取代原1922年关税法第303节后历经1975年和1978年两次所改;第七部分的有关规定则始于1979年贸易协定法,经其增订为1930年关税法的新部分。其主要内容为:(1)征收反补贴税必须具备的条件;(2)征收反补贴税的程序;(3)补贴的认定和确定补贴损害的标准。自1979年新增的第701节引进反补贴守则的“重大损害”标准后,美国反补贴税法的基本特点就是新旧规定同时适用,即征收反补贴税时,涉及“协议下的国家”,必须具备损害存在的事实;涉及其他国家,则无须具备损害存在的事实。根据第701节的规定,“协议下的国家”指:(1)总协定反补贴守则的缔约国;(2)已对美国承担实质上同等于反补贴守则义务的国家;(3)由总统确定的与美国有特定条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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