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6页(1294字)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主要指前者的纳税登记程序。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我国规定税务登记程序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及其《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

纳税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下列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等。凡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只有缴纳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由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企业形式、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岫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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